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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出臺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四同步”建設指導意見

    時間:2020-06-02?????編輯:交通信號燈?????瀏覽:0

    6月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關于印發《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四同步”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

    原文如下:


    關于印發《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四同步”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城管局:


    為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堅行動,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源頭管理,進一步規范和明確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施工、驗收、投入使用等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結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實際,市公安局、市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委、市交通運輸局聯合制定了《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四同步”建設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城鄉建設局

    福州市交通運輸局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四同步”建設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源頭管理,進一步規范和明確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施工、驗收、投入使用等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福建省道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實施暫行辦法》等,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適用于福州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國省道、縣鄉村道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路面大修改造工程項目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管理。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是指在道路上設立的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護欄、交通監控系統等。依據:《城市道路交通設施設計規范》(GB 50688-2011)第1.0.2;《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范》(JTG D81-2017)第1.0.3;《道路工程術語標準》(GBJ 124-88)第四節。


    第四條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應當納入道路建設項目,按照國家標準,與新建、擴建、改建道路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以下簡稱“四同步”建設),驗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道路大修改造時,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依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22條。


    第五條 按照“誰主管,誰批準,誰負責”原則,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職責范圍內道路建設項目交通安全設施“四同步”建設行業監督管理;道路建設單位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積極參與指導,發現交通安全隱患的,要及時開具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附件)。依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21條;《福建省道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實施暫行辦法》(閩交建〔2017〕81號)第3、4、5條;國家安監總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5條。


    第二章 規劃設計


    第六條 道路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階段,應當委托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對交通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包含平面圖和大樣圖),對于改、擴建道路,建設單位還應當委托設計施工期交通組織方案及配套交通安全設施,并將交通安全設施建設費用納入道路建設項目概算和預算。依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22條;《福建省道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實施暫行辦法》(閩交建〔2017〕81號)第10條。


    第七條 交通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或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依據:《福建省道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實施暫行辦法》(閩交建〔2017〕81號)第10條。


    第八條 道路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完成后,應當書面征求屬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結合道路交通管理及時出具意見,設計單位要積極采納并完善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對二級及二級以上的干線公路建設項目還應選擇在初步設計階段或施工圖階段進行安全性評價,其它公路在各階段有條件時也可進行安全性評價。安全性評價應由獨立的第三方單位承擔。主要依據:《福建省道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實施暫行辦法》(閩交建〔2017〕81號)第6、7、8、11、12條;《福州市區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


    第九條 城市道路交通設施設計應按等級進行統籌規劃、總體設計,分為 A、B、C、D 四級。


    (一)A 級適用于快速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中間帶必須連續設置中央分隔防撞設施和必需的防眩設施;

    2.橋梁、高路堤路段以及旁側有輔路、人行道等撞擊后將危及生命和結構物安全的路段必須設置路側防撞護欄;

    3.立體交叉及其周邊路網應連續設置指路、禁令等標志;

    4.施劃車道邊緣線、分合流路段應連續設置反光突起路標;

    5.出口分流三角端應有醒目的提示和防撞設施;

    6.實施控制的匝道,應設置匝道控制信號燈;

    7.應全路段設置交通監控系統,中、長、特長隧道應全路段連續設置交通監控系統。


    (二)B 級適用于主干路、作為交通干線的次干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路段上應連續設置中間分隔設施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分隔設施,且原則上采用花圃隔離,最大程度減少使用交通護欄分隔,隔離設施的端頭應有明顯的提示,保障安全;

    2.平面交叉口必須進行交通渠化、人車隔離并設置交通信號燈;

    3.立體交叉及其周邊地區路網應設置指路、禁令等標志;

    4.橋梁與高路堤路段有墜落危險時必須設置路側防撞護欄;

    5.應在主要交叉口、互通式立交等重點區設置交通監控系統,特大型橋梁應全路段設置交通監控系統,中、長、特長隧道應全路段連續設置交通監控系統。


    (三)C 級適用于次干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必須施劃路面中心線,宜設置中間分隔設施和機非分隔設施;

    2.平面交叉口應進行交通渠化,并應設置交通信號燈;

    3.橋梁與高路堤段有墜落危險時應設置路側防撞護欄;

    4.應在主要交叉口、互通式立交等重點區設置交通監控系統。


    (四)D 級適用于支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設置分隔設施;

    2.平面交叉口宜進行交通渠化和設置交通信號燈;

    3.根據需求在道路主要交叉口設置交通監控系統。


    (五)城市道路的特大橋、長大隧道等路段,可根據交通組織要求設置車道信號燈。


    依據:《城市道路交通設施設計規范》(GB 50688-2011)第4章、第8.2.3;《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 37-2012)第14章。


    第十條 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綜合考慮所在路網規劃、公路功能、技術等級、交通量和環境等因素合理確定。應設置系統、完善的交通標志、標線、視線誘導設施、防眩設施和交通監控系統;橋梁與高路堤路段必須設置路側護欄;不同形式的護欄連接時,應進行過渡設計;中央分隔帶開口處必須設置開口護欄;出口分流三角端應設置防撞墊。


    一級集散公路與一級集散公路平交的路口,以及位于城鎮路段的平面交叉口應設置交通信號燈和交通監控系統,其它應設置交通信號燈和交通監控系統的情況為:


    (1)兩條交通量均較大,且功能、等級相同的公路相交,難以用“主路優先”的規則管理時;


    (2)兩相交公路雖有主次之別,但交通量均較大(主要公路雙向交通量大于或等于750輛/小時,次要公路單向交通量大于或等于300輛/小時),采用“主路優先”交通管理方式會出現頻繁的交通事故和過分的交通延誤時;


    (3)主要公路交通量相當大(主要公路雙向交通量大于或等于900輛/小時),而次要公路盡管交通量不大,但采用“主路優先”交通管理方式,次要公路上的車輛由于難以遇到可供駛入的主流間隙而存在安全隱患時;


    (4)兩相交公路的交通量雖未達到上述程度,但由于有相當數量的行人和非機動車穿越交叉而引起交通延誤,甚至造成阻塞和交通事故時;


    (5)環形交叉的入口因交通流量大而出現過多的交通延誤時。


    依據:《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范》及其設計細則(JTG D81-2017)第3.4;《公路路線設計規范》(JTG D20-2017)第10.1和12.4.2;《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范》(GB 14886-2016)第5.1.1.2。


    第十一條 公路連續長、陡下坡路段,應根據《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范》(JTG D81-2017)的規定并結合交通安全綜合分析的結果論證是否設置避險車道。設置避險車道時,應設置配套的交通標志、標線及隔離、防護、緩沖等設施。依據:《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范》(JTG D81-2017)第3.4.7。


    第三章 施工建設


    第十二條 道路建設項目交通安全設施應當由取得相應道路施工資質單位組織實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依據:《福建省道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實施暫行辦法》(閩交建〔2017〕81號)第14條。


    第十三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影響交通安全的,應征得屬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設單位書面申請。

    2、施工立項的審批文件或相關政府會議紀要復印件。

    3、施工期間的交通組織方案,包括施工現場交通組織示意圖,并加蓋建設單位公章。對于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特別是中斷交通的,交通組織方案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參與制定。

    4、交通影響較大的施工項目,建設單位還應提供現場交通組織管理方案,包括協管員數量、警示標志牌等安全防護設施數量、每天現場安全負責人值班表及聯系方式,并加蓋施工單位公章。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以及施工期間交通組織方案不合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材料的全部內容,出具書面憑證。符合條件的,5個工作日內辦結。


    對于因發生水、電、氣地下管網泄漏、故障等突發事件需要挖掘道路搶修施救、事先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的,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備實施。


    對于占道面積小、占道時間不超過3天且交通安全影響不大的,可以簡化審批手續和材料,提前向屬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備和征得同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條。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圖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施工期間,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由道路建設單位負責組織施工單位管養。依據:《福建省道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實施暫行辦法》(閩交建〔2017〕81號)第14條。


    第十五條 施工、監理等單位發現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有錯漏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提出,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處理。交通安全設施建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依據:《福建省道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實施暫行辦法》(閩交建〔2017〕81號)第15、16、17條。


    第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建設施工,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機動車信號燈、方向指示信號燈和掉頭信號燈面罩規格應使用Φ400mm信號燈;人行橫道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應采用面罩規格為Φ300mm的信號燈。依據:《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范》(GB 14886)第4.2。


    (二)有專用轉彎導向車道的路口,應安裝左轉或右轉方向指示信號燈,并根據配時方案靈活實行啟亮或滅燈。依據:《道路交通信號控制方式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GA/T 527.1-2015》第8。


    (三)下列3種情況應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


    1.非機動車駕駛人在路口距停車線25米范圍內不能清晰視認用于指導機動車通行的信號燈的顯示狀態;

    2.對于機動車單行線上的路口,在與機動車交通流相對的進口;

    3.非機動車交通流與機動車交通流通行權沖突,可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依據:《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范》(GB 14886)第5.1.5。


    (四)具有中心隔離帶(含立交橋下)的交叉口和路段人行橫道,隔離帶寬度大于1.5m的,應在隔離帶上增設二次過街人行橫道信號燈;人行橫道穿越機動車道部分長度達到或大于16m,應在道路中央增設中央駐足區和二次過街人行橫道信號燈;人行橫道穿越機動車道部分長度小于16m時可視情況設置。依據:《人行橫道信號燈控制設置規范》(GA/T 851-2009)第4.3;《城市道路路線設計規范》(CJJ 193-2012)第9.2.12。


    (五)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人行橫道,應“四同步”設置人行橫道信號燈和相應的機動車信號燈。依據:《人行橫道信號燈控制設置規范》(GA/T 851-2009)第4.4;《中小學與幼兒園校園周邊道路交通設施設置規范》(GA/T 1215-2014)第5.1。


    (六)設置的信號燈和燈桿不應侵入道路通行凈空限界范圍。依據:《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范》(GB14886)第7.1.7。


    (七)指示機動車通行的信號燈宜采用懸臂式安裝,且應確保所指示車道上的機動車駕駛人處于下表規定的范圍內時均能清晰觀察到信號燈。依據:《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范》(GB 14886)第7.1.4。


    (八)城市道路交通信號控制系統的信號控制機應選擇C類智能信號機,具備聯網控制、多時段控制、手動控制、感應控制、無纜協調控制、單點優化控制、公交信號優先、緊急事件優先、故障報警和自動降級、至少獨立8相位信號控制等功能。公路交通信號控制系統的信號控制機宜選擇C類智能室外信號機,最低也要選擇B類室外信號機且具備聯網控制功能??h級行政轄區內信號機品牌不超過3個,聯網聯調區域信號燈。依據:《道路交通信號控制機》(GB 25280-2016)第4.1.1。


    (九)信號機安裝位置不能夠影響路口通行三角視距,宜安裝在道路設施帶、綠化帶或人行道以外區域,外邊緣距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道邊緣水平距離不小于500 mm。依據:《道路交通信號控制機安裝規范》(GA/T 489-2016)第4.1。


    (十)電纜線使用應嚴格符合相關要求。從電源接入處到信號機所使用的電源電纜應采用鎧甲YJV-0.6/1KV 3×16;連接信號燈和信號機的控制電纜應使用鎧甲KVV 5×1.5。依據:《道路交通信號控制機安裝規范》(GA/T 489-2016)第4.4.2;《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范》(GB 14886)第9.2。


    (十一)電纜線原則上應地下管道敷設,路口管道應為“口”字型閉合分布6根管道,穿過機動車道的管道埋設深度應不小于70cm,穿過人行道或非機動車道的管道埋設深度不小于50cm。地下敷設的電纜線嚴禁有接頭,信號控制強電電纜不能與通訊及檢測器等弱電電纜使用同一管道。依據:《道路交通信號控制機安裝規范》(GA/T 489-2016)第4.4.3和4.4.4;《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范》(GB 14886)第9.3。


    (十二)信號控制路口應配套規范穩定的市政電源、流量檢測設備和2KVA以上的UPS不間斷電源,其他設備不應從信號機內引電。依據:《道路交通信號控制機安裝規范》(GA/T 489-2016)第4.8。


    第十七條 交通標志、標線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建設施工,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的成品和材料,應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依據:《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 5768.1-2009)第4.2.3。


    (二)交通標志的設置應綜合考慮、布局合理,做到信息連貫一致,不得出現信息不足或過載的現象,且不應傳遞與道路交通無關的信息,如廣告信息等。同時,公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與城鎮交通標志和標線應相互協調,應根據區域的交通組織和交通管制情況,同步配套完善相應的禁令標志或指示標志。依據:《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 5768.2-2009)第3.2.1、(GB 5768.1-2009)第3.2;《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規范》(GB 51038-2015)第4.1.3和4.1.4;《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范》(JTG D81-2017)第4.1.2。


    (三)除特殊情況外,交通標志一般應設置在道路行進方向右側或車行道上方。當路段單向車道數大于4條、道路交通量大、大車比例高時,宜分別在車輛前進方向左、右兩側重復設置相同的交通標志。依據:《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 5768.2-2009)第3.2.2;《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范》(JTG D81-2017)第4.2.10;《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規范》(GB 51038-2015)第4.3.1。


    注:本文轉自福州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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